網購快遞被冒領應由網店賠償購貨款和郵費昨天,在最高法通報的這10起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涉及網購糾紛。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網絡購物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對促進消費增長作用凸顯,但是由于網購商品假貨較多,嚴重影響質量安全,售后責任難以落實,網購糾紛明顯上升孫軍工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企業宣傳片制作力爭在年內出臺孫軍工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還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將經營者實施欺詐情形下的“退一賠一”改為“退一賠三”,對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經營者承擔不超過損失數額2倍的賠償責任;對耐用消費品和裝飾裝修等工程的瑕疵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還首次在消費者維權領域實行公益訴訟制度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專題片將改革進行到底在唐山各界引起強烈反響雖然銷售者已將貨物交給快遞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消費者請求銷售者賠償已付的電腦款及郵寄費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法院認為,從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來看,在網購合同中,楊波通過網上銀行已經支付了貨款和郵寄費,履行了消費者的付款義務,付迎春作為銷售者依約負有向楊波交貨的義務雖然付迎春已將貨物交給快遞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應對消費者進行賠付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快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付迎春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快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楊波關于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曾參與起草多部網絡商品交易規范政策、法律法規的維權律師趙占領分析認為,在網購中,將貨物送到買家手中,是賣家最基本的責任,也是在網購中形成合同的條件。而在現實中,如果賣家沒有將貨物送達到買家手中,欄目2007年走入孩子心靈那么其最基本的合同沒有履行完成,因此,在消費者進行維權時,向賣家進行索賠,這樣的訴求必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對于賣家來說,自己發貨了,但沒有將貨物寄送到買家手中,如果有證據證明屬于快遞公司存在的過錯,被人冒領,賣家可對此另行起訴快遞公司,進行索賠。趙占領解釋稱,因為在網購中,消費者對應的是賣家,貨物也是從賣家手中購買,并未與快遞公司存在買賣關系,也就是合同關系。因此,對于此類案件來說,消費者起訴快遞公司,因為沒有合同關系,公司宣傳片拍攝并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趙占領分析認為,根據以往的案例來看,網絡購物屬于新興消費,此類糾紛確實不多見,最高法公布的此案有著判例指導作用。王辛當日在網站上訂購了兩款移動電源:10400mAh移動電源69元,5200mAh移動電源39元,王辛提交訂單后,于當日通過支付寶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4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兩個移動電源及配套的數據線。5天后,王辛發現使用5200mAh移動電源的原配數據線不能給手機充滿電,故與小米公司的客服聯系,要求調換數據線。小米公司同意調換并已收到該數據線。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對其實施價格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楊臨萍分析稱,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電商作為銷售者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影視視頻制作交易后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網站的“特價”、“促銷”,消費者在下單時卻以貨物的原價進行購買,趙占領介紹,此類案件糾紛在現實中較多,電商通常有兩種解釋,既系統故障或者人工操作失誤趙占領解釋,如果商家確實有證據能夠證明,IT故事會之IT要聞速讀2月26日,消費者在下單時,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姐姐好餓透鏡解讀愛奇藝的自制綜藝圣經或者系統出現故障,此種情況就屬于重大誤解,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電商需要退還消費者購物款,不進行懲罰性的賠償而如果電商沒有證據證明,“特價”、“促銷”后,消費者原價購買的貨品不屬于重大誤解,那么這就是電商在進行宣傳時故意的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電商銷售者確實應當“退一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