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參考以下的廈門寺院建設和管理制度 ,雖然是某一城市的制度但是在其他地區也是大同小異
廈門市佛教協會關于廈門市佛教寺院的建設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寺院建設管理,提高寺院建設的質量保證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設服務工作,明確寺院的權屬和管理工作關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建設管理范圍包括新建、重建、遷建、翻建、改擴建以及結構性重大修建項目。所指的寺院權屬關系包括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寺院管理權。
第三條? 寺院房地產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為社會所有,由佛教協會登記。其產權證及建設設計圖紙、批準文件、設計建設合同、竣工驗收資料等原件檔案由佛教協會負責保存。寺院可根據管理的需要保存復印件和其余有關資料。
第四條? 寺院管理組織擁有寺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同時也負有管理維護寺院建筑和籌資建設寺院的義務。市佛教協會對寺院建設管理負有指導、幫助和監督的職能 。
第五條? 市佛教協會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對寺院建筑進行轉讓、出售和抵押等處分,寺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按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條? 寺院建設方案由寺院管理組織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申請程序先向市佛教協會報告,市佛教協會要做好把關和指導工作,經組織有關人員論證和會務會議討論同意后,由市佛教協會向政府相關部門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35336461辦理建設申請,申請具體工作以寺院為主,佛教協會協助,所產生的費用由寺院(建設使用單位)負責。
第七條? 凡屬寺院建設涉及到重要結構安全的項目,皆須委托具有資質的能承擔建筑設計責任的設計單位,并辦理正式委托手續(由個人設計的,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重大的新建改建項目有條件的應采用設計單位招投(議)標方式。
第八條? 凡是寺院重要建設項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協會提出報告之前,市佛教協會向寺院登記機關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之前,應分別召開論證會,組織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和有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也可邀請專業人士參與。市佛教協會把關指導論證的主要內容著重在資格審查、建設規模、建筑風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設計、內外協調、環境保護、必要性與可行性等十個方面。討論必須記錄在案,以供查閱。
第九條? 佛教寺院建設的申請首先應辦理行業主管的前置申請之后才向土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手續,即經宗教管理部門同意后,按規定向規劃、土地、建設、消防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申請手續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協會提出,經同意后由市佛教協會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的關系向區或市宗教主管部門辦理前置審批。
第十條? 市佛教協會向寺院登記機關提出寺院建設申請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明確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屬、建設用途、建設規模、建筑風格、功能布局、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申請理事、請求事項等。同時應附上相關論證說明材料、初步設計方案和資金籌措方案。
第十一條? 重大建設項目獲得土地、規劃、建設許可證后,寺院應征求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情況下舉行內部議標或公開招標,參加議標或招標的施工建設單位必須有符合項目要求的資質。招議標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合法。市佛教協會應加強對招議標工作的指導,對施工單位的資質和招投標方案幫助審核。
第十二條? 必要時,寺院應選擇有相關資質的建筑監理單位負責對建筑施工的質量監理,聘用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施工管理。寺院建設所用建筑材料應采購合格產品,消防安全器材應在指定的相關專業機構采購。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檔案,包括建筑申請建設圖文資料、現場施工管理登記資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產品合格證書、工程驗收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寺院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會同施工建設單位加強施工安全教育,嚴格按要求組織施工,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工作,若施工對寺院的香客、游客或舉辦宗教活動存有安全防患,寺院和施工建設單位要共同做好防范措施,不宜舉行大型宗教活動。遇到臺風等特殊的情況,應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工作,采取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對寺院建設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使用的合理、安全、有效,寺院對重大建設項目一般建立專賬。有條件的要設立專戶,做到專款專用。寺院財務要保留重要承包合同、采購合同原件或復印件,財務人員和財務主管對建設資金使用負用監督的職責。
第十五條? 對于已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變更,應按要求向相關部門申請,并對宗教管理部門報備。涉及到規模擴大應按寺院擴建的要求補辦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 施工完成后,寺院應先自行組織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建筑驗收,再按規定辦理完整驗收。寺院新建、翻建、擴建以及進行重大維修后的建筑,必須在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為了做好跟蹤管理,寺院建設實行事前報告制。寺院建設開工前,應向市佛教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辦理申請手續的進度情況,并附上的建設審批手續的復印件。寺院重大修建項目竣工啟用前,寺院應向市佛教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建設進展情況,報告時須附上建筑驗收的有關手續復印件。
第十八條? 建筑竣工驗收后,寺院應及時上交有關檔案資料并配合市佛教協會辦理產權登記。市佛教協會應加強寺院建筑檔案管理,為寺院提供檔案的查閱、復印、借用的便利。使用寺院建筑檔案,應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九條? 市佛教協會應高度重視寺院建設,要定期檢查指導寺院建設工作。寺院法定代表人是寺院建設的第一負責人,對寺院建設負有領導責任;經辦人員負有相應的職責。
第二十條? 在寺院建設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應追究寺院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按要求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建設被相關執法部門處理的;
2、不按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質量監理的;
3、因管理混亂,造成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4、由于管理混亂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5、不按本規定要求向市佛教協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備的;
6、不按要求辦理驗收手續的,未經驗收投入使用出現安全隱患的;
7、不及時辦理檔案資料移交導致材料丟失無法辦理權屬登記的;
8、拒不接受市佛教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的。
第二十一條? 出現第二十條1、3、4款的情況情節嚴重的寺院負責人必須向佛協提出辭職,市佛協也將追究其他人員的相關責任。出現2、5、6、7、8款的情況,市佛教協會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寺院相關人員作出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可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停職檢查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廈門各寺院。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2009年8月28日市佛教協會會務會議通過生效
滿意請采納不滿意請追問。
您說的大概是皈依證吧。
現在一般寺廟每月都會定期舉行一到兩次皈依儀式,譬如說每月第一個星期天啦,儀式前報名,會做個簡單的登記,并依照所在寺廟的傳承順序,給皈依者取個法名,儀式當天供養一點香火錢和工本費,一般幾十到一百多不等,以成都文殊院為例,是供養三十元,然后參加皈依儀式,儀式后有時會請上人——也就是你名義上的師傅開示,然后發給皈依證和誓言物,從此你就是一名正式皈依的佛教徒了。寺廟登記依《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具體區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級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如擬設立地的縣級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設區的市級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市級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省級無宗教團體的,可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的受理機關。
第四條 申請籌備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團體應當提出籌備組織組建方案,在申請獲批準后,正式成立籌備組織,負責籌備事宜。籌備組織應當由本宗教團體的有關人員、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擬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 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四)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受理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后,對擬同意的,應當征求擬設立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前,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民主協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完成籌備后,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
(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四)有關規章制度文本;
(五)場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劃、建筑、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六)合法的經濟來源的情況說明。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有關表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式樣印制。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不得涂改、轉讓、出借。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在《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再重新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序辦理,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擬在直轄市的區(縣、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可直接向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批準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當地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地區,如未設置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后,直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同時廢止。我覺得應該是寺廟的登記證,類似于我們理解的“營業執照”,名稱叫做《寺觀教堂登記證》,這個要以寺廟身份寫申請報告,然后從當地所在地的宗教事務部門部門申請,依次上報到市宗教事務局批復即可發放。問:建寺院需要什么手續?
答:1、到所在縣、區或市民宗局了解當地政策和要求。
2、給當地佛協提交申請,當地佛協經過調查了解后,由當地佛協給當地民宗局打申請報告給狗贓倌送點錢就ok